海外投资

ODI登记如何核准?涉及哪些部门?如何办理?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的积累,中国经济有了明显提升,经济的发展使得境内居民手中的可支配收入越来越多,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也让投资行为开始常见于中国居民的经济生活中。于是境内外各种类型的投资项目,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客商的目光。但投资行有风险,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更是如此,如果对境外投资活动不加限制,很容易让中国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消耗一空。   更严重的是,某些境内的非法收入,假借投资明目而流出境内,逃避境内法律的追溯,严重影响了中国境内的正常经济活动和司法公正。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资金外流的约束法例,以保障境内经济成果的安全,而ODI登记审核,就是境内资金合法出境的方式之一。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介绍,ODI登记核准程序中,各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的备案核准工作。   ODI是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的英文缩写,从名称上就能看出,是指境内的个人或企业经过内地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核准,以成立、并购、入股境外公司等多种方式,控制境外公司(或项目)的经营或管理权,以获得相应收益或权益的行为。而定义中提到的直接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为3个部门:   1、商务部(省级及国家级)   在ODI登记核准工作中,商务部门可以说是整项工作的“左膀”,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管理条例基础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而其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境外项目的周边环境、项目风险、项目真实性进行评估。   由于商务部的特殊行政层级,能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有效的接触。也就是说,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主要从是否与我国建交、是否是受联合国(或其他国际条约和协定)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等方面来进行评估。对于项目本身是否属于敏感行业,也主要从是否为我国限制投资的产品、技术和行业、是否影响到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进行审核。   2、发改委(省级及国家级)   发改委作为国家部门,其对项目的审核内容,更偏向于项目本身的特点,虽然对境外投资项目风险的评定也少量与商务部相关标准重复,但其工作重点仍是放在项目本身及周边环境对项目的影响上。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主要为拟投资国家或地区是否与我国建交、是否为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约定,需要限制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或是否为发生战乱的国家和地区。而对于拟投资的行业,则将新闻传媒、跨境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及维修行业列入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即限制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项目是否为敏感行业,除了发改委及商务部标准外,还需要遵循国务院颁布的标准,而国务院标准指定的敏感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视娱乐、体育俱乐部,以及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3、银行部门(包括外管局及交易银行)   相较商务部及发改委的审核内容,银行部门的ODI登记核准工作相对简单一些,主要是依据《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进行外汇登记和备案。同时,外管局还在2015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中,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管局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外管局通过监管银行进行间外汇资金间接监管。尽管外管局在ODI登记核准工作中所占比重大幅降低,但仍需要发改委及商务部同意境内资金向外汇出,才能办理外管局的相关登记核准工作。   目前,外管局已经叫停对个人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登记,即个人已经无法直接向银行申请进行ODI登记,而获取资金对外转出的通道,只能通过设立境外SPV(特殊目的公司)形式向境外转出资金。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对于ODI登记核准工作来说,每个主管部门都有其各自的工作职责,并且其工作也各有偏重。由于政府政务申请工作耗时冗长,且申请文件要求严格,对于独立公司很难做到顺利办结。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经验的企业服务提供商协助您办理ODI登记核准业务,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并购

2021年跨境电商关于ODI备案的详细介绍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到海外发展,那么就一定会接触到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也就是境外投资备案,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投资主体,以投入货币或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获得境外企业的股权进而获得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特向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申请批准的证书,称为境外投资备案。今天带给大家的是关于ODI备案的内容介绍。   ODI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2、投资主体最新一个月的财务月报;   3、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4、第三方出具最近一年投资主体审计报告;   5、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公司财务报表;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7、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8、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9、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办理ODI备案的要求   1、境内公司成立需要满1年;   2、投资主体的资产情况良好;   3、境内公司是境外公司的股东。   办理ODI备案的好处   1、合法合规,拥有商务部发改委的批文;   2、ODI备案与传统的投资方式相比较,成本更加低廉;   3、办理ODI备案,汇出方式灵活,批文有效期为两年。   不办理ODI备案的后果   1、投资主体中止或者停止实施,将处以警告;   2、提供融资、担保的依法依规的处罚   3、未及时的办理ODI备案,外汇进出受限。   ODI备案的作用是什么   1、企业往境外打投资款做初期运营资金;   2、国外公司银行开户可能要账户激活费;   3、资金回流也需要出示之前之前的境外投资备案;   4、方便与国外公司与国内外资公司合作。   境外投资备案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外汇登记程序。

香港公司

一个企业如何进行收购兼并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并购策略应该契合于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增加净现金流和降低风险。在长期战略规划中,为了达成这个目标,股东和管理层会时不时面对这种选择:是继续采取内含性发展方式、还是采用外延性发展方式——并购。   收购或合并另一个企业的主要理由是,能更快的获得更多的现金流或降低风险,或与内部获取这些目标相比,能有更低的成本。因而,任何并购的目标都是为了创造战略优势,即为目标公司或资产支付的价格要低于通过内部发展达到类似战略目的所需的总资源成本。   而大体的并购流程可以分为以下9步:   1、把并购规划系于整体战略规划。   2、组件有效的并购团队。   3、规范并购标准。   4、比对收购方的优势,考虑目标公司的劣势。   5、定义搜索流程。   6、选择搜索标准并找到目标公司。、   7、为最初的接洽流程制定指南。   8、评审收购团队建议书。   9、确定意向书的主调。   至于整个并购的参与者,除了公司高层之外,需要分两种情况了。一种是能力较强的大公司,他们的并购团队成员是来自不同职能领域,如营销、运营、渠道和财务等的经理。而一些实力较弱,不具备这些专业能力风公司,需要组织外部的法务、税收和估值顾问。   而关于企业如何估值,大概有三种方法: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法。   收益法在《国际企业估值术语汇编》中,这样被解释“以一个或多个把预期收益转化为现期单一金额的方式、求取企业、企业所有者权益、证券或无形资产价值形态的通用方法”。而在收益法的内部还有单期资本化法和多期贴现法。   市场法在《国际企业估值术语汇编》中的解释是,“以一个或多个目标主体与已经出售的类似(‘指导性’)企业、企业所有者权益、证券或无形资产相比较的方式,求取企业、企业所有者权益、证券或无形资产价值形态的通用方法”。而在市场法之内,还有上市公司类比法和并购交易数据法。   资产(或成本)法的解释则是“以一个或多个基于企业资产(剔除负债)价值的方式,求取企业、企业所有者利益、证券价值形态的通用方法”。资产法还内含调整账面价值法和清偿变现价值法。   大部分普通投资者看到的在市场上反映出来或透露出来的并购,从投行的角度来说其实几个月前已经开始准备了,除了敌意收购外,并购交易往往是双方管理层互相讨论的结果,而这样的沟通交流从初步了解到形成意向往往旷日持久,但即便如此,投行往往在双方讨论之初甚至之前就已经开始准备相关材料并设计可行的交易结构了。投行以实现交易获取佣金为最终目的,有时也向买卖双方主动销售潜在的并购想法。

ODI投资备案

并购和收购的区别

  并购与收购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公司发展壮大,许多人看到了两者达到的效果跟目的一致时,忽略了两者的在操作方式上的区分,就都误以为两者是一个概念了。但从广义上来讲,并购一般通指为兼并与收购,收购是并购的一种方式之一,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并购的定义   并购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通常为一家占有优势的公司吸收其他家公司。而并购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兼并与收购,兼并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体,由多个法人变为一个法人;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并购的类型   并购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分别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这三种类型分别是根据所并购的产业结构来进行划分,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相同的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称为横向并购。企业可以通过横向并购来获取自己不具备的优质资产、削减成本、扩大市场份额、这是一种进入新的市场领域的快捷方式;处于同类产品的不同产业线阶段之间的企业并购称之为纵向并购,这类并购方式有助于减少市场风险,节省交易费用等;不同产业种类之间的企业并购行为称为混合并购,混合并购的优点相对来说较多,他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企业进入新的经营领域也较方便,同时也增加了进行新行业的成功率,这有助于企业实行战略转移与其技术战略,并且能在市场流动中优化资源配置。   收购的定义   收购指公司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来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收购是企业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主要意义在于获取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收购支付方式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用现金购买对方公司的资产或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称之为资产收购,而用自身公司股票来交换对方公司的股票或资产获取对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则称为股权收购。   收购的方式   收购的方式又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开收购、杠杆收购、协议收购等。公开收购是指要约收购人以溢价收购某公司,向该公司发出收购要约,该要约人可以是公司原股东或其他公司法人;杠杆收购又称为融资收购,是指透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这种收购实质上是一种投机活动,它使目标公司由低负债变成一家高负债公司,对其资本结构影响巨大,有些意图通过买卖公司股权来获利的收购者会乐意选择这种方式,来达到所谓的杠杠效果。   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第三方市场与目标公司协议转让股份的数量与价格一致,来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目的的行为。这种收购的优点在对于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级市场带来的冲击影响较小,但是在信息披露与交易公正公平方面有较大的不足,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监管,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上便是收购与并购两者各自的定义,特点及操作方式。

公司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的区别

  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如果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并事项。   其次,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合并事项作出决议。   再次,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合并事项,制定具体的合并方案。   最后,签订合并合同并在相关报纸媒体上进行公告,然后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三)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和有关债务的处理   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四)被合并企业未弥补完亏损处理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吸收合并其他亏损企业的机会,甚至有少数企业试图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达到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其实,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可以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特殊重组”),合并企业不得弥补或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限额弥补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   基于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时,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能够完全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只有在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也只能在合并企业中限额弥补,在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而且根据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基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的以上四个条件,企业不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只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合并一些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亏损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带有反避税特征的限定条件,那么,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将其合并行为认定为一般重组,被合并方的亏损也不得在合并企业中弥补。另外,无论是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企业想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不会实现其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亏损企业为自身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   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acquisition)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是将资产、运营、管理的控制权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前者变成后者的子公司,但是其法人地位并不消失。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的战略投资组合。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指出,企业收购是指由一个企业,即购买方,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企业收购的直接目的就是获得目标企业的经营权或控制权,收购对象可以是目标企业的股票,也可以是目标企业的资产。   在股权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根据收购方购得的股权数量,收购结果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参股,收购方购得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进入目标企业的董事会,不一定以控股为目的;   控股,收购方获得目标企业较多股权,成为目标企业的控股股东;   全面收购,收购方以全面控制被收购方为目的,收购对方的全部股份,目标企业转化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   在资产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取得目标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不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   与股权收购相比,资产收购的对象不是目标企业的虚拟资本,而是目标企业的实物资本,是实物交易。   并购企业不需要承担目标企业债务偿还和人员安排等责任,交易的风险小,交易也比较方便,而且所负责任较轻。   当然,资产收购不利于充分发挥目标企业的整体资源,一般也无法享受亏损递延税收优惠。   公司收购流程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五、签订收购协议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   公司兼并   兼并(merger)含有吸收或合并、吞并之意。一般情况下,兼并是两家公司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将业务进行整合,将其拥有的资产、运营、管理等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境外投资备案

用到ODI备案的几种情况

  ODI备案也就是境外投资备案,是指国内企业对海外项目或子公司进行投资打投资款所需要申请的备案,一般企业需经过商委和发改委的审批,有些涉及金融的还需要金融局审批,如果是国企呢还需要通过国资委,主要的文件是要拿到商委的企业境外投资证 书。其实早些年ODI备案极其简单去到现场就能申请,但随着国家对外汇出境的管制使得ODI备案变得极难,原因是为了遏制转移资产到海外瞎搞,严格的审核制度筛掉了一大批不真实投资的企业,留下的都是货真价实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一种当然就是企业真实对外投资,需要往境外汇款,银行会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备案文件才能进行汇款操作。   第二种是国外子公司开立当地银行账户时,当地银行可能会要求国内母公司打一笔款项到该账户作激活费,这样的情况国内母公司就得申请ODI备案才能把款会过去。   第三种是CRS(全球征税系统)陆续实施之后,银行税务工商联网,会对企业的股东架构进行追溯,如果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那么该外资公司开银行外汇账户的时候银行会要求出示之前国内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所申请ODI备案文件。   第四种是国内企业和国外公司合作或者和国内外资企业合作时,对方会需要国内企业有这个证 书才能合作,所以有的企业办了这个证 书但是不进行投资,因为一块钱也能去申请,只要能通过。   企业在境外发展业务,是要对ODI备案有所了解的,那么什么是ODI备案呢?ODI备案具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备案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因此,在注册海外公司的时候要了解清楚ODI备案的相关流程及政策,如果对相关要求及所需资料了解不够清楚,不仅增加备案时间,也会增加成本。   ODI备案的流程:   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实施ODI境外投资备案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外汇登记程序。ODI备案的要求:   1.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   2.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   3、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最好高于5%,越高越好;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最好低于70%,越低越好。   ODI备案申请的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   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   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ODI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国家政策对于境内企业走出去是持鼓励与支持的开放态度,但是还是要说专事专办,找专业的团队来进行ODI的备案,会避免不必要的弯路,事倍功半,大大提高成功率!以境内企业为例,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1、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境内企业审计报告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5、境外公司章程   6、境外公司名称、地址,董事信息   7、资信证明   ODI备案的主要对象   设立最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2.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最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3.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在两年之内没有相适应的项目了,该证书就作废了,届时如果有新的项目,企业需要重新办理ODI投资备案。注意,企业如果不进行备案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处以警告;提供融资、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外汇进出受限。因此,企业记得及时进行ODI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如何办理?最快多久?

  中国大陆并没有完全限制外汇流入流出,而是自上而下实施了系统监管,让更多合理合法合规的资金自由流通,防止非法和风险资金来中国。共享合规资金进出方式之一:境外投资备案ODI。   何谓海外投资备案(ODI)?   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投资主体,通过投资货币或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获得境外企业,进而获得境外企业经营管理权等相关权益的活动。   简单来说,国内企业在投资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时,无论是新成立的公司、新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取得海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都需要进行海外投资备案。如果企业海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需要实施审批管理。   备案有什么好处?   1.国内资金合规出境,海外利润合规入境,无风险。   2.企业海外上市没有合规风险和障碍。   三、商务部、发改委两大权威批文,有效期两年,且可延期。   4.越早处理,越早合规,越早获得海外投资的主动权和优先权。   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条件: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属于需要核准的情况。   三、企业虚假材料的企业。   四、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ODI备案指的是投资备案,是企业对进行投资汇款时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的备案审批,投资备案分为两个部分,先经过商委审批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再经过发改委审批签发项目备案通知书,拿到这两个证书之后即可向银行申请向汇款了,流程时间大概在两个月左右。

ODI备案

办理ODI备案的流程

  什么是ODI备案?ODI备案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境外投资备案,现在的企业觉得国内竞争过于激烈,想要去国外寻求发展,投资一家国外的公司或者是在国外注册个公司,由国内公司为其投资,都需要先获得一个ODI备案,获得资质后才可以进行投资。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   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那么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呢?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材料的根本作用是证明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因此,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材料的详实、完备,是提高项目核准/备案办理效率和成功率的关键。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境外直接投资会被严查:如:合伙企业、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如无法说明具体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有的朋友之前还会问:我的企业有多个项目要分批多次将资金由境内投资到境外而产生利润,这种情况下本次做了ODI备案,下次还需要再去商委、发改委做备案吗?   答案是:只要境内资金要出境,就必须进行ODI,不是说你的企业做了一次ODI就可以以后任意的进行境内境外的资金往来了。因为新政策的精神是对资金的出入境态度是“控流出、扩流入、降逆差”。   但是如果在境外设立一个投资主体,通过境外的投资主体对VIE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则不受此限制。   简单来说,国内企业在投资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时,无论是新成立的公司、新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取得海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都需要进行海外投资备案。如果企业海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需要实施审批管理。

香港公司如何做返程投资?

  近年来,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内地许多在地方上规模越来越大的企业,都会前来注册香港公司,然后返程投资回中国。“返程投资” 是针对资金运动方式进行的描述。这种操作存在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不过不在今天讨论的范围。   今天,我们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比较实用的指导,如何顺利完成返程投资。”   什么是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简单来说,“返程投资”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通常表现为购买、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用这一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而相关部门也及时出台相应管理政策,以适应新的工商管理形势。   境外控股公司的兴起,返程投资越来越多的表现为跨境并购,特别是境内资本权益的跨境转移,甚至有人称之为“内资企业的外资化运动”。   返程投资涉及外资使用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同样也是这些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   返程投资在近些年的表现,基本都与跨境避税相关。通常返程投资的过程会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并伴随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   境内投资者通常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根据公布的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量排名,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均排名靠前。   而返程投资涉及境外资金的入境,因此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作为“返程投资”的主要规管法令。   外商企业的类型   今年,我们服务的企业选择注册成立香港公司的比较多,再以外商企业的形式投资境内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0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02、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0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04、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香港公司认证资料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于外资公司要求的认证资料有逐渐减少的趋势。一般香港公司作为外资公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的认证:   ① 香港公司注册文件CI   ② 香港公司成立商业登记证BR   ③ 香港公司章程   ④ 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部分地方需要)   ⑤ 公司账户资信证明(部分地方需要)   认证流程大约7-14个工作日。   香港公司开户   这样类型的公司,并不是每一家银行都喜欢。银行的考量往往是,该公司除了做返程投资,还有其他正常的业务进行吗?   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平时做的业务需正常运作,这才是能够维持账户正常的途径。在这个部分, 我们有长期合作,良好关系的银行经理愿意配合。找对人,就能寻到解决方案。   目前可以开香港银行、新加坡银行、内地离岸账户(NRA离岸账户和FTN离岸账户)、美国银行、瑞士银行、亚洲银行BOA、毛里求斯银行等银行账户;这些银行都可以接收十几种外币,基本以满足接收外币币种及资金进出的需要。   其它开澳门银行账户、美国银行账户、新加坡银行账户、马来西亚银行等其它银行账户问题,具体开户个案和详情还是具体分析,其它还有VIE架构开户问题详询小编吧!

认识什么是“返程投资”与VIE架构?

  简单来说,“返程投资”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通常表现为购买、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用这一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而相关部门也及时出台相应管理政策,以适应新的工商管理形势。   境外控股公司的兴起,返程投资越来越多的表现为跨境并购,特别是境内资本权益的跨境转移,甚至有人称之为“内资企业的外资化运动”。   返程投资涉及外资使用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同样也是这些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   返程投资在近些年的表现,基本都与跨境避税相关。通常返程投资的过程会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并伴随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   境内投资者通常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根据公布的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量排名,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均排名靠前。   而返程投资涉及境外资金的入境,因此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作为“返程投资”的主要规管法令。   “37号文”涉及“返程投资”及VIE组织模式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与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中,关于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的规定一致,旨在帮助特殊目的公司得到来自境内居民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其拓宽资金流通渠道。   2、取消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这也说明虽然境外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已被取消,但外管部门仍需对外汇的进出境进行管理。这一举措无疑给了特殊目的公司调拨和使用自身合法取得的收入以更大的自由度。   3、“变更登记”时间要求放宽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变更登记的范围,已缩小至与境内居民个人有关的信息变更和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等事项。也就是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变化,如不涉及境内居民个人股东的,则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新设立的境外架构,在境外进行融资的项目,有可能只要在境外公司设立后、融资完成前进行一次登记即可,能尽量缩短通过境外结构进行私募融资项目的交易时间。   4、登记内容简化   境内居民搭建的境外融资架构通常包括三、四层境外持股公司,根据37号文所附的操作指引,外管局就此问题的审核原则已调整为“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而且,审核文件亦不再要求境内居民提供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这些新的规定大大简化了登记申报的手续和内容。   5、外汇登记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分   37号特别“声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能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该声明是外管局对其职责,以及37号文项下外汇登记证明效力的限定,也就是外管局将不再审核除外汇管理合规性以外其他方面的合规性。因此,37号文登记并不具有豁免企业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向其备案的义务(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