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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将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适用对象

  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备案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境外投资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2、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资金来源证明;

  4、投资主体与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

  5、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文件;

  6、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

  7、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好处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受理机构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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