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第11号令)中提到:(1)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而“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2)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但要注意的是,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定义并不相同。
对于“敏感国家和地区”,发改委指的是“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商务部门则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对于“敏感行业”,发改委指的是“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而商务部门指的是“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请注意,不管备案还是核准,投资主体在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之前,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这就意味着商委和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均为资金出境的前置条件。
办理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受理机构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属于核准情况的。(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有关补充材料(①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②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或出资决议 ③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⑤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关于“境外投资备案”,想在国外开展业务的老板肯定了解过。简单来说,就是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包括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这都属于境外投资,所以都要依法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下面就由亚新咨询给大家介绍一下境外投资备案如何办理吧。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可能需要按照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告知等几种情形。
核准:投资涉及敏感行业和/或敏感国家和地区的, 不管直接还是间接投资,不分投资金额大小, 均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
备案:境外投资备案,针对的是非敏感行业且非敏感国家和地区的直接投资项目。
告知:投资涉及非敏感行业且非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如果是间接非大额投资,无需核准备案或告知,如果是间接大额投资,需要告知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依据2017年颁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备案/核准机关包括商务部门、发改委以及外汇管理部门。 依据投资金额和投资主体注册城市的不同,具体可能会涉及省-市-区不同级别。
如果不做境外投资备案,有什么后果?
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处以警告,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如果项目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投资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 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 处以警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融资、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 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不做境外投资备案更现实的后果是外汇进出受限,如果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却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或核准,投资资金将 无法通过银行顺利汇出,无法完成投资工作。